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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部门发文明确这两项税费免征,已缴的可抵减或退还!

发布时间:2020-05-15作者:

财政部 税务总局

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
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


  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,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:


  一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,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。

 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,是指持有《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》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,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。


  二、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,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。


 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、发行和放映等企业,不包括通过互联网、电信网、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。


  三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,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。


  四、本公告发布之日前,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,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。


财政部  税务总局

2020年5月1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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